毒品犯罪是特殊累犯嗎?
毒品犯罪不一定是特殊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5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除外。這就是關於一般累犯的規定。
二、一般累犯的成立條件是:
1、前罪與後罪都必須是故意犯罪,如果前後兩罪或者其中一罪是過失犯罪,就不成立累犯。
2、前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後罪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因此,如果前罪被判處的是拘役、管制或者單處附加刑,無論後罪多麼嚴重,也不成立累犯;反之,前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後罪應當判處拘役、管制或單處附加刑的,也不成立累犯。
3、後罪發生的時間,必須在前罪所判處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的5年之內。上述 5年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人,應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由於累犯的成立以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5年內再犯罪為條件,故被假釋的犯罪人在假釋考驗期內再犯新罪的,被判處緩刑的犯罪人在緩刑考驗期內再犯新罪的,以及被判處緩刑的犯罪人在緩刑考驗期滿後再犯新罪的,都不成立累犯。此外,刑罰執行完畢是指主刑執行完畢,附加刑是否執行完畢不影響累犯的成立。
三、特殊累犯的構成條件:
(1)前罪與後罪都必須是特定之罪即危害國家安全罪。這是構成特殊累犯的實質條件。
(2)前罪被判處的刑罰和後罪應當判處的刑罰的種類及其輕重不受限制。即使前後兩罪或者其中之一被判處或者應當判處拘役、管制或者單處附加刑,也不影響特殊累犯的成立。
(3)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任何時間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或毒品犯罪的,都構成相應的特殊累犯。換句話説,構成特殊累犯不受前後兩罪相距時間長短的限制。
根據特殊累犯的條件規定,可以知道,若是在由於販賣毒品,被處罰刑滿釋放之後,不管是在任意時間之內,再一次的被認定為毒品犯罪,此時就會認定為是特殊類型的累犯,對於此類犯罪主體,其即使提出希望被判處緩刑,也是不會被檢察院所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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