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婦是否可免刑事責任?
一、孕婦是否可免刑事責任?
孕婦是不可以免刑事責任,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對於懷孕的婦女是不適用死刑的,對懷孕的婦女一般是判處緩刑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九條 【死刑適用對象的限制】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七十二條【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二、懷孕女職工享有哪些權利?
第一,懷孕女職工有不被解聘的法律權利。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辭退女職工或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懷孕女職工有要求調換適合孕婦工作的權利。在我國,幾乎所有的工作領域都有婦女的身影,婦女懷孕後,有些崗位就不再適應,例如實行“三班倒”的工作,懷孕的婦女在後期,就不適合繼續實行“三班倒”的工作時間模式;從事活動強度比較大的或者重體力勞動的工作,就需要調整相對比較輕鬆,活動強度不大的工作崗位;對從事有可能影響胎兒發育的直接接觸油漆、化工等工作崗位的,更要給以調換,各用人單位要在力所能及的情況下給孕婦職工調換工作,以適合孕婦的生理要求。
第三,懷孕女職工有在工作時間孕期保健和產前檢查的權利。對懷孕女職工的產前檢查(包括妊娠十二週內的初查),用人單位要提供方便,在勞動時間進行產前檢查的,按出勤對待,不能按病假、事假、礦工處理;有定額考核的工種應扣除相應的勞動定額。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女性員工如果懷孕的話,所享有的一些權利是比較明確的,這主要指的就是我們國家法律當中對於女性員工所採取的一種人文關懷,當然了,如果説是懷孕的婦女觸犯了刑事方面的法律罪名,那麼是不能夠免除刑事處罰的,但是也是不能夠適用死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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