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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萬全部退贓可判幾年

貪污300萬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積極退還贓款可以減輕處罰。

300萬全部退贓可判幾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 貪污罪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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