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謠轉發500可判刑嗎?
在如今網絡極其發達的信息社會中,微博,微信等社交平台時下火爆,許多信息都能夠從中得知。也有很多人把在平台上的吐槽當做一個解壓方式,但有些人所發佈的信息屬於造謠行為,且被點擊、瀏覽、轉發的人數眾多。那麼,造謠轉發500可判刑嗎?下面小編簡單和大家聊一聊。
一、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行為的入罪標準:
即“情節嚴重”的認定問題。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1、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
2、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3、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不明知而轉發的不構成誹謗罪
“兩高”司法解釋規定,如果行為人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實施了在信息網絡上散佈的行為,主觀上故意,客觀上造成實際損害,情節惡劣的,以誹謗罪定罪處罰。如果行為人不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虛假事實而在網絡上發佈轉發的,即使對被害人名譽造成一定的損害,也不構成誹謗罪。
三、有償刪帖可被追究刑責
“兩高”司法解釋規定,以贏利為目的,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或明知是虛假信息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發佈信息等服務,擾亂市場秩序,單位非法經營數額15萬元以上,或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屬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以非法經營罪定罪。
四、明確利用網絡實施尋釁滋事犯罪認定
《解釋》規定,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行為,以及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綜上所述,造謠轉發500可判刑,是屬於誹謗行為,且有償刪帖可被追究刑責。但不明知而轉發的不構成誹謗罪。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行為的入罪標準還規定了情節嚴重者,以及明確利用網絡實施尋釁滋事犯罪認定。如果還有疑問,可以詳詢我們本站的律師,我們會詳細給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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