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轉發網絡謠言500次就會成為共犯?
“兩高”司法解釋中,規定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信息即構成犯罪時,那麼不知道該信息為謠言從而轉發是否構成犯罪?下面,本站小編為您詳細介紹。
一、是不是轉發網絡謠言500次就會成為共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46條第1款規定的“情節嚴重”,可構成誹謗罪。但這不是共同犯罪,只是普通犯罪。
二、如果不知道是假的信息在網絡上發佈、轉發了會構成共犯嗎?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還規定:“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但是,如果行為人不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虛假事實而在信息網絡上發佈、轉發的,即使對被害人的名譽造成了一定的損害,按照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也不構成誹謗罪。
三、什麼情況才會構成網絡謠言的共犯?
提供資金技術支持等幫助以共同犯罪論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明確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犯罪的共同犯罪內容。《解釋》第八條規定,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犯罪的共同犯罪內容,規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尋釁滋事等犯罪,為其提供資金、場所、技術支持等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追究提供資金、場所、技術支持等幫助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必須以其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犯罪為前提。如果對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相關犯罪活動不明知,即使客觀上起到了幫助作用,也不構成犯罪。
對於傳播網絡謠言的共犯問題,以上內容有了詳細的解釋,最主要的要件就是必須要知道他人是在實施謠言傳播。如果您還想要了解網絡犯罪的相關內容,請登錄本站官方網站進行諮詢,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詳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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