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了就一定會判刑嗎?
一、批捕了就一定會判刑嗎?
1、批捕了不一定會判刑,實施逮捕措施的僅僅是公安機關,雖然有可能是由法院決定採取逮捕措施,但案件尚未經過審判,此時尚不能判定行為人是否真的構成犯罪,既然不能認定為犯罪,也不確定是否會做出判刑處罰。
是不是被判刑是有法院來認定,也就是説沒有法院的判決任何機關不能定誰誰有罪,逮捕只是公安機關在偵查案件過程中採取的一種手段,但是在我國被逮捕後就失去了人生自由,被關押了起來,如果將來人有釋放了,認為不構成犯罪,那麼公安機關和檢察院等於是辦理了錯案,要追究責任的,所以被逮捕後一般情況下都是要被判刑的。建議委託律師提供法律幫助,進行辯護,爭取從輕或減輕處罰。
2、逮捕以後取保候審難度相對加大,但並非不可能,即使公安階段沒有成功,到檢察院起訴科時仍然可以積極爭取取保候審。如果表現良好、後果不嚴重的話,即使未能取保候審,也可以在法院階段努力爭取緩刑。當然,在依法的範圍內,法律上的操作方法,還是講究一定技巧的。
二、公安逮捕流程具體是怎樣的?
(一)提請、批准逮捕
1、公安機關提請逮捕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蔘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
2、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
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由審查批捕部門辦理。審查批捕部門應當指定辦案人員審查。辦案人員審查後,提出審查意見,審查批捕部門負責人審核後,報請檢察長批准或決定。重大案件應當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説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二)決定逮捕
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的過程中,對符合法定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有權作出逮捕決定。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三)逮捕的執行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八十三條 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逮捕的時候,應當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根據現行刑事法律的規定,公安機關若是想要逮捕某公民,首先需要獲得檢察院的批准。這些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被逮捕期間,將會失去人身自由。但需要注意的是,被逮捕並不就意味着後期一定會被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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