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成立條件有哪些
一、尋釁滋事罪成立條件有哪些?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所謂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場所秩序和生活中人們應當遵守的共同準則。尋釁滋事犯罪多發生在公共場所(也有一些發生在偏僻隱蔽的地方),常常給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財產造成損害,但是尋釁滋事罪一般侵犯的並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財產,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個社會挑戰,蔑視道德和法制。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無事生非,起鬨搗亂,無理取鬧,毆打傷害無辜,肆意挑釁,橫行霸道,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本條將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行為方式具體規定為: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2)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4)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l6週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只能由故意構成。即公然藐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其動機是通過尋釁滋事活動,填補精神上的空虛。
二、尋釁滋事罪的量刑原則有哪些?
1、量刑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判處的刑罰。
2、量刑既要考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輕重,又要考慮被告人應負刑事責任的大小,做到罪責刑相適應,實現懲罰和預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確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4、量刑要客觀、全面把握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和治安形勢的變化,確保《刑法》任務的實現;對於同一地區同一時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處的刑罰應當基本均衡。
三、尋釁滋事罪的定罪證據需要符合哪些要求?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綜上所述,同時滿足以上四方面的要求的構成尋釁滋事罪,但是我國法律制度中對刑訊滋事罪規定的判刑標準也不是固定的,需要根據尋釁滋事行為造成的社會影響,給受害人造成的影響等各方面的因素才能準確分析,具體以法院的量刑標準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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