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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離軍事職守罪既遂怎麼處罰?

擅離軍事職守罪既遂怎麼處罰?

一、擅離軍事職守罪既遂怎麼處罰?

擅離軍事職守罪既遂判刑規定是按照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來進行處罰。根據我國《刑法》當中的425條,如果是指揮人員或者是直觀人員,必須要遵守自己的崗位要求,不能夠擅自的離開自己的崗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指揮人員和值班、值勤人員擅離職守或者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擅離軍事職守罪的犯罪特徵是什麼?

本罪具有如下構成特徵: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軍事的機關的管理活動。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擅離職守或者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擅離職守,是指未經批准私自離開正在工作的指揮崗位或者值班、執勤崗位。玩忽職守,是指在履行指揮、值班、執勤職責時,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上述職責或者不正確履行上述職責。造成嚴重後果,是本罪客觀方面的必備內容,它是指由於擅離職守或者玩忽職守,致使軍事利益遭受危害,比如貽誤戰機致使戰鬥(爭)失敗、讓敵特乘機混入軍事禁區並造成重大破壞,等等。

3、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現役軍人中的軍事指揮人員、值班人員、執勤人員。

4、本罪在主觀方面出自為過失,即行為人對因自己的擅離職守或者玩忽職守而造成的嚴重後果存在過失的心理態度,包括過於自信的過失於疏忽大意的過失。

擅離職守或者玩忽職守的行為只有造成了嚴重後果,才能構成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這些嚴重後果通常是指貽誤戰機的,影響部隊完成重要任務的,造成人員重傷死亡的,造成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用物資或者其他財產嚴重毀損的,發生其他嚴重責任事故的等。這些嚴重後果的發生應和指揮人員和值班、值勤人員違反其指揮和值班、值勤的特殊職責具有內在的因果關係。換言之,這些危害後果本應是指揮人員和值班、值勤人員正確履行職責可以避免的。

其實無論是哪一個崗位上的人員,都是要盡職盡責的履行自己的義務的,對於軍隊來説,如果相關人員存在擅離軍事職守的行為,此時是可以由人民法院來進行判決處理的,但是也是可以參照相應的法定減刑標準減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