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量刑最高院規定的情形有哪些
一、酌定量刑最高院規定的情形有哪些?
1、犯罪的手段。
2、犯罪的時空及環境條件。
3、犯罪的對象。
4、犯罪造成的危害結果。
5、犯罪的動機。
6、犯罪後的態度。
7、犯罪人的一貫表現。
8、前科。
二、從輕處罰的情形有哪些?
按照《刑法》規定,下列人員犯罪的,應當或者可以從輕處罰:
1、應當從輕處罰的人員: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故意犯罪的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3)正當防衞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4)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5)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6)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7)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2、可以從輕處罰的人員:
(1)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3)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4)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5)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6)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7)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其實酌定量刑情節是很好理解的,就比如犯罪嫌疑人是因為對方經常對自己進行侮辱毆打,在迫於無奈的情況下自己動手傷害了對方,考慮到犯罪動機,法官在量刑的時候不可能一板一眼的不問緣由的。除了這些酌定情節,還有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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