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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持刀綁架罪如何處罰?

一、構成持刀綁架罪如何處罰?

構成持刀綁架罪如何處罰?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二、綁架有其它加重情節時如何處罰?

實踐中有很多犯罪嫌疑人在實施綁架行為的同時又實施了其它犯罪行為,即出現了綁架罪的加重情節。

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即法律對綁架致使被害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行為,立法上採用的是絕對確定的法定刑,而且是處死刑。

綁架他人後,又實施故意傷害,故意殺人行為的,被綁架罪所包容,法律規定此種情形不再單獨定罪。但是如果實施強姦等行為的,則應實行數罪併罰的方法進行處罰。

1、“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是指由於在綁架過程中對被綁架人使用暴力或者進行虐待等導致被綁架人死亡,以及被綁架人在綁架過程中自殺身亡的行為。

2、“殺害被綁架人”,是指在劫持被綁架人後,由於勒索財物或者其他目的沒有實現以及其他原因,故意將被綁架人殺害的行為。

三、綁架罪的認定內容是什麼?

一般從司法實踐來看,在對綁架罪的犯罪構成特徵、情形的認定和量刑尺度的把握上存在着較大分歧或困惑,主要表現在:

1、非 典型綁架罪與典型綁架罪之間法律的界定,比如勒索型綁架罪與索債型非法拘禁罪和敲詐勒索罪之間的法律界限問題;

2、量刑困惑。由於對綁架罪的立法本意涵蓋的內容在執行理解上有較大偏差,在司法實踐中往往導致兩個極端,要麼在十年以上量刑,要麼就按免予刑罰處罰處理,中間未設過渡刑。兩者量刑差距之大,導致司法裁決的混亂。因此,有必要對綁架罪的罪名涵義、犯罪構成要件及其本質特徵、罪與刑的衝突等問題加以探討和研究。

如果犯規嫌疑人出現了持刀綁架的行為的視為是構成了綁架罪、故意傷害罪等罪行,我國的法律中可以依照數罪併罰的原則對犯罪嫌疑人做出相應的處罰決定。一般來説犯罪情節越嚴重,造成的後果越惡劣,犯罪嫌疑人所接受的處罰也就越嚴厲。

標籤:持刀 綁架 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