綁架罪過失致人死亡還要單獨判刑嗎
我們都知道,綁架罪在我國處罰是比較重的,一般情況下都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那麼如果綁架他人的過程中,不幸造成了被害人死亡時,這種情況下還要單獨判刑嗎?關於綁架罪過失致人死亡的相關問題,本站小編下文做了解答,請閲讀下文。
一、綁架罪過失致人死亡還要單獨判刑嗎
綁架罪是指勒索財物或者扣押人質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綁架他人的行為。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犯本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綁架他人後,又實施故意傷害,故意殺人行為的,被綁架罪所包容,不單獨定罪。
由上述規定可知,綁架罪中過失致人死亡的,作為綁架罪的加重情節處罰,不會再單獨定罪判刑。
二、綁架罪是如何進行認定的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權利、健康、生命權利及公私財產所有權利。因為行為人以暴力,脅迫等手段對他人實施綁架,直接危害被害人的生命健康。
2、客觀要件
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的方法,綁架他人的行為。
"暴力",是指行為人直接對被害人進行捆綁、堵嘴、矇眼、裝麻袋等人身強制或者對被害人進行傷害、毆打等人身攻擊手段。
"脅迫",是指對被害人實行精神強制,或者對被害人及其家屬以實施暴力相威脅。
"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脅迫以外的方法,如利用藥物、醉酒等方法使被害人處於昏迷狀態等。
法律只要求行為人具有綁架他人其中一種手段就構成本罪。
3、主體要件
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已滿14週歲不滿16歲的人,如果僅參加了綁架的行為,但未參與殺害、傷害被綁架人,沒有實施刑法第十七第二款規定的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行為,該未成年人對這種綁架行為不負刑事責任。但應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如果在綁架過程中實施了殺害或者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被綁架人的,則應按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4、主觀要件
主觀方面由直接故意構成,並且具有勒索財物或者扣押人質的目的。"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的綁架他人",是指採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的方法,強行將他人劫持,以殺害、殺傷或者不歸還人質相要挾,勒令與人質有關的親友,在一定期限內交出一定財物,"以錢贖人。
綁架罪在我國處罰是非常嚴厲的,如果犯罪嫌疑人在綁架被害人的途中致人死亡的,作為綁架罪的加重情節處罰,不會再單獨定罪量刑,但是如果綁架被害人時對被害人實施了強姦行為,則會以綁架罪和強姦罪數罪併罰。要是你對此有疑問,建議你來電諮詢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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