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不適用死刑,死刑如何執行
現實中,對於一些罪大惡極的人,很多人都以為法官最後會判處死刑,但事實卻不是這樣。主要是因為,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了一些人是不適用死刑的。那究竟哪些人不適用死刑呢?以下是本站小編為您做的具體介紹。
一、哪些人不適用死刑
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犯罪的時候不滿18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18週歲指按罪犯的實際出生年月日核對,以18週歲生日當天24:00以後為滿18週歲。
審判時懷孕的婦女指在人民法院審判的時候被告人是懷孕的婦女,不管其懷孕是否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懷孕婦女因涉嫌犯罪在羈押期間自然流產後,又因同一事實被起訴、交付審判的,應當視為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
二、死刑如何執行
死刑採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最高人民法院判處和核準的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
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後,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但是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並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執行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
(二)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懷孕。
停止執行的原因消失後,必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再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才能執行;由於前款第三項原因停止執行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人民法院在交付執行死刑前,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死刑可以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訊問有無遺言、信札,然後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在執行前,如果發現可能有錯誤,應當暫停執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執行死刑應當公佈,不應示眾。執行死刑後,在場書記員應當寫成筆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死刑情況報告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後,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罪犯家屬。
到底哪些人不適用死刑?這是由《刑法》事先作出規定的,主要包括犯罪時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以及年滿75週歲的老人。但如果該老人是以極其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的話,則還是要依法判處死刑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南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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