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未遂後再持刀搶劫如何處罰?
一、盜竊未遂後再持刀搶劫如何處罰?
數罪併罰,盜竊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盜竊目標的;
2、以珍貴文物為盜竊目標的;
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盜竊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別達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達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盜竊罪既遂處罰。是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具體體現。盜竊犯罪是侵財性犯罪,其社會危害性主要通過竊取財物的數額體現出來。對於盜竊未遂,儘管沒有實際竊取到財物,但如果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盜竊目標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仍然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二、盜竊罪未遂能否轉化搶劫?
未遂無法轉化。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規定定罪處罰。
這是法律上對轉化搶劫的認定。在司法實踐中,對轉化搶劫認定應從以下三個方面條件來把握:
第一、轉化的前提條件是已實施了盜竊行為。
第二、轉化的目的條件是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毀滅罪證。
第三、轉化的客觀條件是當場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
以上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
關於盜竊罪的既遂標準,理論上有接觸説、轉移説、隱匿説、失控説、控制説、失控加控制説。我們主張失控加控制説,即盜竊行為已經使被害人喪失了對財物的控制時,或者行為人已經控制了所盜財物時,都是既遂。被害人的失控與行為人的控制通常是統一的,被害人的失控意味着行為人的控制。
就盜竊罪而言,其危害程度的大小不在於行為人是否控制了財物,而在於被害人是否喪失了對財物的控制。因此,即使行為人沒有控制財物,但只要被害人失去了對財物的控制的,也成立盜竊既遂,沒有理由以未遂論處。
例如,行為人以不法佔有為目的,從火車上將他人財物扔到偏僻的軌道旁,打算下車後再撿回該財物。又如,行為人讓不法佔有為目的,將他人放在浴室內的金戒指藏在隱蔽處,打算日後取走。在這種情況下,即使行為人後來由於某種原因沒有控制該財物,但因為被害人喪失了對財物的控制,也應認定為盜竊既遂,而不能認定為未遂。
犯罪未遂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但是法律法規對盜竊未遂的處罰進行了更詳細的規定。這也意味着在很大程度上,盜竊未遂受到的處罰不會比盜竊既遂輕,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遇到了自己無法處理的情況的,可以聘請專業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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