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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既遂法院會判多久?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既遂法院會判多久?

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既遂法院會判多久?

1、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一般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並處或者單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金;

2、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3、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從重處罰。

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都構成犯罪,行為人只要實施一種法律規定的任意一種行為侵害一種對象即可以成立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

(三)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四)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竊取、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從重處罰。

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為選擇性罪名,既包含妨害行為(持有、運輸、出售、購買、非法提供、騙領)的選擇,也包含對象(偽造的信用卡、他人信用卡)的選擇,行為人只要實施一種行為侵害一種對象即可以成立本罪;行為人實施了兩種以上行為,侵害兩種對象的,仍為一罪,不實行並罰。

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1、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2、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

3、透支後逃匿、改變聯繫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

4、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5、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6、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實質上是偽造信用卡犯罪和信用卡詐騙犯罪的中間環節。立法規定本罪,主旨在於更加有效地打擊和防範信用卡詐騙犯罪。如果能夠證實行為人所持有、運輸、出售、為他人提供的偽造的信用卡是行為人自行或者夥同他人偽造的,則其行為屬於偽造金融票證罪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牽連犯或者吸收犯,應以偽造金融票證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