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職權同徇私枉法罪的區別有哪些
一、濫用職權同徇私枉法罪的區別有哪些
濫用職權罪與徇私枉法罪的主觀方面都表現為故意,兩者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主體上的區別。濫用職權罪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枉法罪的主體主要是司法工作人員中從事偵查、檢察、審判工作的人員。
2、客體上的區別。濫用職權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徇私枉法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3、客觀方面的不同。濫用職權罪客觀方面表現為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徇私枉法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刑事訴訟中徇私、徇情枉法的行為。
二、徇私枉法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對明知是沒有犯罪事實或者其他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採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責任為目的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的;
2.對明知是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採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的;
3.採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較輕的追訴,或者使罪輕的人受較重的追訴的;
4.在立案後,採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應當採取強制措施而不採取強制措施,或者雖然採取強制措施,但中斷偵查或者超過法定期限不採取任何措施,實際放任不管,以及違法撤銷、變更強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際脱離司法機關偵控的;
5.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出枉法判決、裁定,即有罪判無罪、無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輕判、輕罪重判的。
徇私枉法以及濫用職權這兩種罪名一般都是出現在我國的政府官員身上的或者是各個單位內的幹部人員,這兩種罪名其實都是反應一種對於權利的濫用問題。而作為有權力的人更應該自律,要嚴格控制自己的言行舉止不要利用權力做不合規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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