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後怎樣才能判緩刑?
一、取保候審後怎樣才能判緩刑?
取保候審後要想適用緩刑,必須是符合緩刑的適用條件,也就是案件情節比較輕微適用緩刑,不至於發生社會危害性。流程如下:
1、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後,將案件移送檢察院;
2、檢察院做審查起訴。檢察院審查後,如果覺得案件犯罪情節輕微,可以做出不起訴的決定,不起訴決定做出後,取保候審終止;
3、法院開庭審理。案件被移送到法院後,法院會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和辯護人。
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後,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迴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瞭解情況,聽取意見。
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佈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上述活動情形應當寫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二、緩刑與取保候審的區別是什麼?
緩刑稱暫緩量刑,也稱為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並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
取保候審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責令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隨傳隨到的強制措施。
《刑事訴訟法》第62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緩刑與取保候審的主要區別在於,一是程序不同;取保候審還沒有經過法律宣判,有可能免於刑事責任(服刑),緩刑是已經經過法律程序宣判。並有根據法律規定的刑期。二是執行部門不同;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緩刑法院宣判和服刑部門(監獄)執行。
取保候審和緩刑之間並沒有直接的關聯性,也就意味着不管前期有沒有被採取取保候審的措施,都不會影響後續是否被判處緩刑,緩刑的能否適用,具體還是應當根據案件的處理情況判斷,比如説確實犯罪嫌疑人所犯的罪行並不是特別的嚴重,而且有積極的認罪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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