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怎樣執行,什麼部門執行管制?
管制怎樣執行?此時除了要知道犯罪分子被判管制之後在哪裏執行外,同時還要搞清楚應該是誰來執行管制。在我國,管制是要輕於拘役的,畢竟管制是限制罪犯的人身自由,而拘役則是剝奪了罪犯的人身自由。不過話説回來究竟管制怎樣執行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管制怎樣執行
刑法第38條規定,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執行。
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滿,執行機關應立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單位或居住地的羣眾宣佈解除管制,並且發給本人解除管制通知書。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同時宣佈恢復政治權利。
二、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由什麼部門執行
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執行。
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行使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三)按照執行機關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四)遵守執行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五)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執行機關批准。
(六)對於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勞動中應當同工同酬。 三、管制的刑期是多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將管制規定為主刑的一種,由人民法院判決,公安機關執行。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但是在數罪併罰時,可以延長到3年。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2日。管制刑期的上限雖然比拘役長,但由於管制只是限制人身自由,而拘役是剝奪人身自由。從性質上講,管制仍輕於拘役。
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2日,之所以規定羈押1日折抵刑期2日,是因為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屬於剝奪自由,而管制只是限制自由。另外,對於經過批准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外出的罪犯,被許可外出的期間,應計入執行期,但超過許可的時間不計入執行期;對於未被批准而擅自離開所在地域的罪犯,其外出期間,不得計入執行期。扣除的執行期,由縣級公安機關在其法律文書上註明,並加蓋公章,通知本人,同時書面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原審判或批准機關。
相信大家在閲讀了上文之後,已經清楚管制怎樣執行了吧。按照《刑事訴訟法》中的規定,管制由公安機關執行,同時適用社區矯正。而在管制期間,也是需要遵守相關的規定。至於管制的刑期,法律中規定為3個月——2年。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請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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