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適用死刑的年齡是怎樣規定的
我國的法院在進行刑事案件量刑的時候,針對一些刑事案件特別惡劣,社會影響特別嚴重的案件有着死刑的裁決。儘管死刑在我國的司法審判制度當中,是有着嚴格的法律依據的,但是有一些特殊人員是不是用於死刑的。下面小編就詳細為大家介紹一下,不適用死刑的年齡是怎樣規定的?
一、不適用死刑的年齡是怎樣規定的?
我國的刑事政策歷來主張不廢除死刑,但必須堅持少殺,嚴禁亂殺。對死刑的適用作了嚴格限制,在下列兩種情況下均不適用死刑:
1、犯罪時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由於其生理和心理髮育尚未成熟,社會閲歷、社會經驗也有限,從充分體現保護青少年和人道主義的角度出發,規定對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不適用死刑,包括不適用死刑緩期2年執行。是否已滿18週歲,是決定是否適用死刑的年齡界限,在司法實踐中應當一律按公曆年、月、日計算實足年齡,必須是過了18週歲生日的第二天起,才認為已滿18週歲。
2、對於在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這主要是出於人道主義考慮,不能因其母親犯罪而剝奪胎兒出生的權利。“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是指在人民法院審判的時候,被告人是懷孕的婦女,也包括審判前在羈押受審時已是懷孕的婦女。因此,對於犯罪的懷孕婦女,在她被羈押或者受審期間,無論其懷孕是否屬於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也不論其是否自然流產或者經人工流產,以及流產後移送起訴或審判期間的長短,都應視同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能適用死刑。
對於犯罪的時候不滿18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即使這兩類人所犯罪行極其嚴重,也不應適用死刑。
二、停止執行死刑後如何處理?
2008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停止執行死刑程序有關問題的規定》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不影響罪犯定罪量刑的,應當裁定下級人民法院繼續執行死刑;認為可能影響罪犯定罪量刑的,應當裁定下級人民法院停止執行死刑。下級人民法院停止執行後,應當會同有關部門調查核實,並及時將調查結果和意見層報最高人民法院審核。”“最高人民法院在執行死刑命令簽發後、執行前,發現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條第四款規定的情形的,應當立即裁定下級人民法院停止執行死刑,並將有關材料移交下級人民法院。下級人民法院會同有關部門調查核實後,應當及時將調查結果和意見層報最高人民法院審核。”“對於下級人民法院報送的請求停止執行死刑的報告及相關材料,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核准死刑裁判的原合議庭負責審查,必要時,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
“最高人民法院對於依法已停止執行死刑的案件,依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確認罪犯正在懷孕的,應當依法改判;
(二)確認原裁判有錯誤,或者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需要依法改判的,應當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
(三)確認原裁判沒有錯誤,或者罪犯沒有重大立功表現,或者重大立功表現不影響原裁判執行的,應當裁定繼續執行原核準死刑的裁判,並由院長再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
一般來説,我國針對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是不是用於死刑的。因為未成年人還處於一個心理髮展尚未成熟,社會閲歷社會經驗有限的這樣一種情況下,我國法院出於人道主義和保護青少年的角度出發針對未成年人,不適用於死刑,此外孕婦也不適用於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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