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滿十四歲犯罪民事侵權責任有什麼?
一、未滿十四歲犯罪民事侵權責任有什麼?
未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屬於無刑事責任年齡人,即使殺人也不承擔刑事責任,但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對未成年人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承擔侵權責任是這樣規定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也就是説,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若未成年人名下有自己財產的,先用其財產賠償不足的,在由其父母等監護人承擔。
二、侵權責任的舉證原則有什麼?
在案件的訴訟中,如果仍按“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去要求主張事實的人承擔舉證責任,他們客觀上難以或根本無法提供證據。舉證責任倒置的情形在我國民事實體法中已有明確規定。
但舉證責任倒置並不是意味着事實主張者絲毫不承擔舉證責任,而要求原告必須舉出作為一個訴訟能夠成立的必要證據,否則被告的舉證證明就失去了合理的前提。
這方面的證據主要包括:原告權利受損的事實及受損程度的證據;原告權利受損原因方面的證據;有關致害源的證據等。
在司法實踐中,如果被告證明自己無過錯或損害系由原告或第三人故意所為導致的情況下,舉證責任則重又轉換到原告,原告同樣負有舉證義務。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犯罪,可以減輕侵權責任,在侵權責任案件中實行的是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應當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去進行判斷,原告再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時,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自己訴訟請求成立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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