攔路不讓上下班是什麼罪?
一、攔路不讓上下班是什麼罪?
攔路不讓上下班是有可能會構成尋釁滋事罪。擋路不讓走如果擾亂社會秩序的,可能會構成尋釁滋事罪,需要承擔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等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情節惡劣”:
(一)多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二)持兇器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的;
(三)追逐、攔截、辱罵、恐嚇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五)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六)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二、犯尋釁滋事罪可以緩刑嗎
犯尋釁滋事罪如果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緩刑。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如果平時上下班途中攔住他人,不讓他人走的話,那麼將是屬於一種違法犯罪的行為,也需要對於這樣的一種行為的懲罰,如果已經嚴重的擾亂的社會秩序,是屬於情節惡劣的,這種狀況的話,將會按照尋釁滋事罪來進行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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