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辯護詞辯護詞
案情簡介
張某某受公司負責人的領導指使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辦案思路及心得
一、辯護人認為張某某參與的犯罪行為是單位犯罪,應以單位犯罪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法(2001)8號其中第二個大問題的第一條關於單位犯罪問題,根據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以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歸單位所有的,是單位犯罪。其中第2明確,單 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認定: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在單位實施的犯罪中起決定、批准、授意、縱容、指揮等作用的人員,一般是單位 的主管負責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在單位犯罪中具體實施犯罪並起較大作用的人員,既可以是單位的經營管理人員,也可以是單位的職工,包括聘任、僱傭的人員。對單位犯罪中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根據其在單位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犯罪情節,分別處以相應的刑罰。第3小點,對於公訴機關未按單位犯罪起訴的也明確了處理辦法,對 於應當認定為單位犯罪的案件,檢察機關只作為自然人犯罪案件起訴的,人民法院應及時與檢察機關協商,建議檢察機關對犯罪單位補充起訴。如檢察機關不補充起 訴的,人民法院仍應依法審理,對被起訴的自然人根據指控的犯罪事實、證據及庭審查明的事實,依法按單位犯罪中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 究刑事責任,並應引用刑罰分則關於單位犯罪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刑事責任的有關條款。本案中,被害人均是與某酒店有限公司簽訂的借款合同,且所出借的資金也進入了公司。而此酒店也是實際在建且經營的,至今仍在經營的酒店,是在實際建設和之後的經營中,資金不足的情況下非法吸儲的,因此符合我國法律以及相關司法解釋關於單位犯罪的規定。再者無論上述公司存在什麼問題,對於作為業務員的張某某來説,她並不知情,她只知道此單位有合法的營業執照,在她看來,所做的工作就是為單位工作,因此,對於業務員,不宜認定為個人犯罪,而應認定為單位犯罪。二、張某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是受公司負責人的領導和指使,應為從犯,應依據我國法律關於主從犯的規定對其從輕減輕處罰。從整個犯罪過程看,張某某是受公司負責人的領導和指使,她是為公司工作,違法犯罪所得也都是被公司非法佔有,張某某所得也都投資到了該公司,這足以證明張 某某對該公司的宣傳深信不疑,她的行為與積極主動為自己吸收公眾存款的犯罪行為有着本質的區別。金融犯罪的量刑,數額起着至關重要的作用,但是辯護人提請 法庭注意,這樣的犯罪中,業務員的犯罪行為與普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全部到了自己腰包的犯罪行為有着本質的區別,他們不是為自己吸收,而是為公司,他們自 己賺的僅僅是微薄的提成,這些提成還又投進了公司,甚至還將父母的、自己的存款共128.1萬元全部投入進去了。也就是説,他們非吸的同時也是非吸的被害 人,因此,對於身為業務員的張某某來説,不能簡單的以非法吸收的數額來定罪,這難免教條化、簡單化,對其大幅度減輕處罰,才符合罪行相適應、寬嚴相濟的刑 法原則。三、被告人張某某的實際犯罪數額並非起訴書指控的548.6萬元,而應是387.6萬元,甚至更少,因為有一些證據的取得有困難。依據張某某家屬庭前交付的證據材料諒解書顯示,有劉某某等六人的證明材料,他們均明確他們的資金有很大一部分的投入與張某某無關,核減掉的數額為161萬元。四、張某某的行為也得到了大部分被害人的諒解。家屬庭前交付的諒解書包括上述六名以外,還有陳某某等十七人均對張某某的行為表示了諒解。五、被告人張某某認罪態度好,也願意返還犯罪所得。張某某在該起犯罪行為中獲得了25萬元的業務提成,儘管因為投入了公司並未實際得到,但其親屬願意替她返還犯罪所得25萬元,她也同意。
裁判結果
正在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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