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做罪輕辯護也能做無罪辯護嗎?
一、能做罪輕辯護也能做無罪辯護嗎?
能做最輕辯護的也是能做無罪辯護的,因為辯護律師作無罪辯護的,可以在聲明保留其無罪辯護意見的同時,在假定被告人有罪的前提下,當庭提出或庭後提交罪輕的辯護意見和相應的量刑意見。同時,辯護律師和被告人的辯護意見是獨立的,即便被告人自己認罪,辯護律師的無罪、罪輕辯護意見,不影響對被告人認罪態度的認定。
首先,根據最高院《刑訴法解釋》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對被告人不認罪或者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案件,法庭調查應當在查明定罪事實的基礎上,查明有關量刑事實。”
該法條明確規定了,即便是被告人不認罪或辯護律師作無罪辯護,法庭在查明定罪事實後,還有義務查明量刑事實。而律師作罪輕辯護,就是在配合查明當事人的量刑事實。同時在法庭辯論階段,公訴人可以在公訴意見的最後提出相關量刑意見,辯護律師也可以針對其量刑意見提出自己的觀點。
又根據《刑訴法解釋》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對被告人不認罪或者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案件,法庭辯論時,可以引導控辯雙方先辯論定罪問題,後辯論量刑問題。”
也就是説,對定罪和量刑的調查,質證和辯論,是獨立的兩個部分。而且在邏輯上,辯護律師做了無罪辯護之後,是如果法庭依然認為當事人有罪,那辯護律師就順勢提出相關罪輕的辯護意見,這種在辯護邏輯上也完全行得通,本質上並沒有什麼矛盾之處。因為不管是無罪辯護還是罪輕辯護,最本質的目的就是實現有效辯護。這一原則在司法實踐中被多數國家認可,我國亦不例外。
綜上所述,在訴訟的時候律師如果又提出了自己辯護的當事人沒有罪又提出了當事人就算有罪也只是輕微的罪,這樣的主張其實並不矛盾而且也是給法官提出了一種判決的方案,這樣就算被告人確實有這樣的犯罪行為也可以因此而得到預期的辯護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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