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範圍是什麼?
一、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範圍是什麼?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1、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2、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3、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4、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行政處罰法》之所以作出從輕、減輕或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主要基於以下幾點考慮。首先,在我國處罰本身不是目的,如果用較輕的處罰能夠達到目的,那麼採用較重的處罰事實上會擴大處罰成本。其次,恰當地使用從輕、減輕或免於處罰,更容易使人改過自新。再其次,違法行為客觀上有情節輕重之分,有危害大小之別,如果處罰不分輕重,不管三七二十一皆打五十大板,既不能體現過罰相適應的原則,也不公正。最後,根據情節、後果輕重來處罰,更能夠發揮行政處罰催人向善的導向作用,更能夠體現行政處罰的法規制定初衷。
二、不予行政處罰範圍是什麼?
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
未滿14週歲的自然人,在生理、智力上尚未發育成熟,還不具備瞭解自己行為的性質、意義和後果的能力,也不具備自覺地控制自己行為和對自己行為承擔責任的能力。所以,不滿14週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其監護人加以管教。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有違法行為的,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在日常生活當中,現在如果要對於行政相對人採取行政處罰的措施,那麼對方是需要有相關的法律依據,而我們國家法律當中也明確規定了應當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的範圍。比如説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所帶來的危害後果的情況,都是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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