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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賄受賄案件中的公訴方應當提供什麼證據

行賄受賄案件中的公訴方應當提供什麼證據

一、行賄受賄案件中的公訴方應當提供什麼證據?

1,受賄屬於公訴案件,行賄方可以向檢察院、紀委舉報。

2,可以提供的證據包括:行賄花費的發票,給予對方現金或者銀行卡的銀行賬户明細,雙方相關的談話錄音、錄像,第三方證人的證言等。

3,《刑事訴訟法》規定:

二、第四十八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行賄方的證據本來就是受賄罪最有利、最重要的證據。

就你的問題而言,目前最主要的是受賄方他是什麼單位的。如果是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的人員,受賄金額在5000元以上,那麼就可以定受賄罪了。

三、對受賄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1、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舉報或者投訴人只需有有證據證明有受賄的犯罪事實就可以立案。

2、《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3、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

4、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規定。 公訴只是意味着檢察院將案件移給法院,由法院根據案件事實和證據材料,決定是否對其判處刑事處罰,案件到了公訴階段並不意味着一定會被判刑,這個取決於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是否真的觸犯到了刑事罪名。”

綜上所述,受賄5千元以上應當定罪,受賄數額較大,應當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有犯罪行為的,有權力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舉報,公安機關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對於緊急案件,應當採取緊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