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死刑程序是怎樣的?
一、執行死刑程序是怎樣的
①原審人民法院接到執行死刑的命令後,應當在7日內交付執行。超過7日沒有執行死刑的,必須報請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的院長重新簽發執行死刑命令才能執行死刑。執行死刑前,罪犯提出會見其近親屬或近親屬提出會見被告人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
②人民法院將罪犯交付執行的,應當在3日以前通知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
③死刑可以在刑場或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刑場不得設在和繁華地區、交通要道和旅遊景點附近。死刑採用槍決或注射等方法執行。
④執行死刑前,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應當驗明正身,還要訊問罪犯有無遺言、信札,並製作筆錄,然後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在執行前,如果發現可能有錯誤,應當暫停執行,報請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臨場監督執行死刑的檢察人員應當依法監督執行死刑的場所、方法和執行死刑的活動是否合法。
在執行死刑前,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建議人民法院停止執行:
被執行人並非應當執行死刑的罪犯的;
罪犯犯罪時不滿18歲的;
判決可能有錯誤的;
在執行前罪犯檢舉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罪犯正在懷孕的。
執行死刑應當公佈,禁止遊街示眾或有其他有辱被執行人人格的行為。
⑤執行死刑完畢,應當由法醫驗明罪犯確實死亡後,在場書記員寫成筆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死刑情況(包括執行死刑前後的照片)及時逐級上報最高人民法院。
⑥執行死刑後,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辦理有關善後事宜。
二、死刑執行的方法有哪些
關於執行死刑的方法,《刑事訴訟法》第條第款規定:“死刑採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槍決”是用槍彈射擊罪犯致其死亡的執行死刑的方法,是我國長期使用的一種行刑方法;“注射”是指通過注射致命性藥物使罪犯死亡的執行方法,是996年月修改的刑事訴訟法中新設立的一種行刑方法。用注射方法執行死刑,具有執行方便、痛苦小、死亡迅速等特點,是更為人道、先進、文明的執行死刑方法。至於立法中“注射等方法”中的“等方法”是指比槍決、注射更為人道、科學、文明的方法。採用槍決、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執行死刑的,應當事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執行的地點選擇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內。所謂“刑場”是指傳統意義上由執行機關設置的執行死刑的場所。刑場不得設在繁華地區、交通要道和旅遊區附近。所謂“指定的羈押場所”是指人民法院指定的監獄或者看守所。執行死刑應嚴格控制刑場,除依法執行死刑的司法工作人員以外,其他任何人不準進入刑場。
負責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應當對罪犯驗明正身。要認真細緻地核對罪犯的有關情況,查明其確係該判決認定的應當執行死刑的罪犯,以確保執行無誤。審判人員還應當詢問罪犯有無遺言、信札,並製作筆錄。對於罪犯的遺言、信札,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進行審查,分別不同情況予以不同處理。在執行前,如果發現可能有錯誤,應當暫停執行,依法定程序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對犯罪分子執行死刑可以説就是最後一步了,不過在執行死刑的過程中,也是可能存在暫停執行或者停止執行的情況,比如發現犯罪分子正在懷孕的,這樣的情況下通常就是要停止執行死刑。而要是案件又有新情況出現,則就會暫停對死刑的執行,不過此時需要上報最高院裁定。
-
死刑和死緩有什麼樣的區別?
一、死刑和死緩有什麼樣的區別死緩是死刑的一種變通形式,不屬於單獨的刑罰種類,這兩者的區別主要體現在適用條件、審判程序和刑罰執行方式的不同。1、在適用條件方面,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所謂罪行極其嚴重,一般指手段極其殘忍、後果極其嚴重、性質...
-
法院對非法買賣爆炸物罪判刑標準是會如何樣的
律師解答:三種情形。律師解析:非法買賣爆炸物罪判刑標準有三種情形:1、一般情形,會被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如果情節嚴重,則會被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3、如果是單位犯罪的,則會依法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
判決死刑緩期執行是什麼意思
我國《刑法》規定: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同時,一個人一旦被判處死緩之後,對於將來是否會被執行死刑是處在一個不確定的狀態。《刑法》第50條規定: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
-
故意傷害罪能否判死刑
律師解析:故意傷害罪有可能被判死刑。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