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跡鑑定鑑定人出庭費用由誰來承擔?
一、筆跡鑑定鑑定人出庭費用由誰來承擔?
一般是由申請人來承擔的
國務院《訴訟費用繳納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訴訟過程中因鑑定、勘驗、翻譯、評估等發生的費用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人民法院根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當事人直接支付給有關單位或者個人。
當然司法實踐中要可以作為損失要求侵權人承擔!
二、鑑定人出庭費用補償和保障機制
1、補償的範圍。在司法實踐中,普遍認為鑑定人因出庭作證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補助費、誤工費、日津貼費、異地出庭的差旅費等經濟損失都應當列入補償範圍。另外,對鑑定人因出庭作證使得鑑定人及其近親屬遭受的經濟失,都需要得到相應的補償。
2、補償的標準。鑑定人出庭作證費用的補償標準應包括固定補償標準和浮動補償標準兩大部分。固定的補償標準(如日津貼等)可參照《勞動法》制定。浮動補償標準(如生活補助費等)可參照當地的消費水平。或參照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出差費用支付辦法,生活補助費用可按照當地人均消費水平計算。對於異地出庭費用可相對於本地出庭酌情提高補償標準。特殊情況下,雙方可以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協議相關費用。
3、補償費用的承擔者。在刑事公訴案件中,對鑑定人的經濟補償金由國家財政支付。在刑事自訴案件中,鑑定人出庭作證的經濟補償,可參照民事訴訟案件及刑事訴訟案件中鑑定人出庭質證費用補償的規定處理。依法設立由法院統一管理的專項基金,專門用於對鑑定人出庭費用的補償,並列入國家財政預算。
4、補償的程序規則。鑑定人有權憑有效的證明請求法院對其本人的出庭費用進行補償,法院對符合標準的費用應當給予補償。因各種原因導致鑑定人出庭未得到補償的,鑑定人有權在出庭作證後十五日內,憑有效證明請求法院予以經濟補償。
5、明確鑑定人在訴訟中的地位。司法鑑定人在法律關係中的主體地位直接關係到其權利與義務的內容,因此必須明確其在訴訟中的地位。建議在法庭中設置專門的鑑定人席位和通道,將當事人與鑑定人隔離;建立專家證人制度,在對專家證人權利保障制度的設計上應比普通證人的規定更具體、更完善。
綜合上面所説的,筆跡鑑定是由當事人來進行申請,而且在申請的時候也需要由當事人進行主張相應的原件才可以,而且還需要由申請者進行給出相關的鑑定費用,以及其它的出庭費用,如果有協商好這筆賠償由敗訴方進行承擔,那以自己就要先進行墊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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