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鑑定費用誰出呢?
我們知道在一般民事案件中,司法鑑定費用由主張者先行墊付,如果證明對方過錯,那麼可以申請對方給付。如果是主張方過錯,那就是主張者自己付。如果雙方均有錯,可以協商付。那麼在刑事案件中,刑事司法鑑定費用誰出?以下是本站小編帶來的相關介紹。
一、刑事訴訟部分的補充鑑定、重新鑑定費用承擔問題
實踐中,案件進入審判階段,被告人、被害人對鑑定結論提出異議,如搶劫、盜竊案件中的被告人對搶劫、盜竊物品的價格鑑定結論不服,搶劫致人重傷、故意傷害等案件的被告人或被害人對被害人的傷情程度鑑定不服等等,請求補充鑑定、重新鑑定的問題不時出現。若駁回被害人或被告人的申請,將剝奪了被害人或被告人的訴訟權利,也不利於保證案件質量;若准許進行補充鑑定或重新鑑定,鑑定費用由誰來承擔?最高人民檢察院下發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訴訟代理人提出申請,經檢察長批准,可以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但應由請求方承擔鑑定費用。這裏只是明確了偵查階段的補充鑑定、重新鑑定費用的承擔問題。但對於審判階段的補充鑑定、重新鑑定費用應由誰來承擔,現行法律及司法解釋對此並無明確的規定。
刑事案件的鑑定包括刑事訴訟部分的鑑定和附帶民部分的鑑定兩類,前者是辦案機關為了查明案情,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所作的鑑定,這類鑑定主要是對影響定罪量刑的有關事項所進行的鑑定;後者是法院應當事人的請求對民事賠償部分的有關事項委託有關機構進行的鑑定,這類鑑定主要集中在傷殘程度的鑑定上。實踐中,由於鑑定產生的費用應由誰承擔,特別是在案件進入審判階段以後所產生的鑑定費用以及補充鑑定、重複鑑定費用應由誰承擔的問題,因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沒有明確具體的規定,導致操作困難。
二、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的鑑定費用承擔問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不收取訴訟費。該條規定的訴訟費是僅指案件的受理費,還是鑑定費用也包括在內。實踐中,做法不一,有的是鑑定費用由申請方墊付,最後判決由賠償義務人承擔;有的是法院負擔。就法院目前的狀況來看,特別是經濟欠發達地區的基層法院,辦公經費緊張,維持日常的辦公支出還有些緊張,如再承擔附帶民事部分的初次鑑定、補充鑑定和重新鑑定這項為數不小的費用,審判工作的正常運轉確實難以保障。如果由提出申請的被告人或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負擔,由於上述規定不很明確,有的申請方既請求鑑定,又拒交鑑定費;有的申請方即使願意承擔,但由於受經濟條件的限制而無力支付。
三、關於鑑定救助問題
我國現行法律及司法解釋為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實現,在法律和司法解釋中作了許多保障性規定,其中關於對弱勢羣體進行救助方面的規定有訴訟費用的緩減免、指定辯護等等。鑑定結論,或是定罪量刑的依據,或是判決賠償的依據,對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案件審判質量有着至關重要的作用。對於當事人提出鑑定申請,而又確有必要進行鑑定,若鑑定費用由當事人承擔,當事人又確實無力支付鑑定費用的情況,當事人應不應該得到鑑定機構在鑑定方面的救助?這在法律上還是空白,確實值得我們思考。
在刑事案件訴訟過程中,司法鑑定的結果是非常關鍵的,所以也存在對結果懷疑,要求重新司法鑑定的情況。刑事司法鑑定費用誰出,一般情況誰主張,誰承擔,也就是由請求方承擔。但是可能存在由於請求方支付不起鑑定費用,導致案情有失公平,只是我國在鑑定救助方面還沒有相應的法律規範,所以這值得我們思考。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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