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取保候審之後法院多長時間傳喚?
一、 辦理取保候審之後法院多長時間傳喚?
辦理取保候審之後法院多長時間傳喚並沒有統一規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應做到隨傳隨到。傳喚是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的一種途徑。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第七十一條規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二、可適用取保候審適用的情形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未滿一週歲的嬰兒的婦女;
(4)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
(5)提請逮捕後,檢察機關不批准逮捕,需要複議、複核的;
(6)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的偵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偵查、審查起訴或者審判的;
(7)移送起訴後,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複議、複核的。
(8)持有有效護照和其他有效出入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涉及到取保候審的具體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規定的條件來進行適用的,具體情況下在辦理了取保候審後還需要由法院來對有關事項進行認定,如果當事人存在私自離開指定區域的,還需要追究有關法律責任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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