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居住疾病範圍有哪些?
一、監視居住疾病範圍有哪些?
監視居住疾病範圍有:1、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4、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5、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二、被監視居住人有什麼義務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7條的規定,被監視居住的人在監視居住期間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住處,無固定住處的,未經批准不得離開指定的居所。所謂“住處”,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辦案機關所在的市、縣內的合法住所。所謂“居所”是指辦案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在辦案機關所在的市、縣內給被監視居住人指定的生活居所。如果被監視居住人有正當理由要求離開住所或指定的居所,必須經過公安機關批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監視居住的,公安機關在作出批准決定前,應當徵得決定機關同意。所謂正當理由,是指被監視居住人有治病、奔喪等正當事由。公安司法機關不得建立專門的監視居住場所,對犯罪嫌疑人變相羈押。不得在看守所、行政拘留所、留置室或者其他工作場所執行監視居住。
2.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這裏的他人是指與被監視居住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和聘請的律師以外的人。被監視居住人如果要會見他人,必須經過執行機關批准方能會見。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公安機關執行監視居住時,如果發現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上述規定,情節嚴重的予以逮捕;情節較輕的,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如果是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監視居住的,還應當及時向作出監視居住決定的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報告。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但是由於一定的原因不能接受拘留的,並且滿足監視居住的條件的可以進行申請。監視居住雖然不需要進行拘留但是並不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已經完全的擁有了自由,其行動還是受到限制,並且對於公安機關的檢查和問話必須要全力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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