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批捕階段律師的作用是什麼?
一、審查批捕階段律師的作用是什麼?
審查批捕階段,關係到正式對當事人刑事拘留,關係到偵查階段證據等相關材料的完成,更是關係到起訴書的正式形成,在此階段,我們必須緊抓時機,在起訴書形成之前,提供相關證據線索,對法律適用發表意見等,儘量在這一階段爭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一)條件符合時,可以申請法院不批准逮捕。根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捕質量標準》,要認識到明確可以不批捕的情形,即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較輕,且沒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認為沒有逮捕必要:
1.屬於預備犯、中止犯、或者防衞過當、避險過當的;
2.主觀惡性較小的初犯、偶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脅從犯,犯罪後自首、有立功表現或積極退贓、賠償損失、確有悔罪表現的;
3.過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後有悔罪表現,有效控制損失或積極賠償損失的;
4.因鄰里、親友糾紛引發的傷害等案件,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後向被害人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的;
5.犯罪嫌疑人系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或在校學生,本人有悔罪表現,其家庭、學校或所在社區及居民委員會具備監護、幫教條件的;
6.犯罪嫌疑人系老年人或殘疾人,身體狀況不適宜羈押的;
7.不予羈押不致危害社會或妨礙刑事訴訟正常進行的其他無逮捕必要的情形;
8.對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
(二)在審查批捕階段可以對案件事實提出書面意見。由於偵查機關案件較多,司法資源有限,對具體案件資源投入不足,導致有些案件事實未完全查清,即移交檢察院審查起訴。所以,為了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律師在向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的溝通中,充分了解案件經過,有無自首、立功、可以從輕、減輕、免除處罰的情形,對相關的證據可以在此階段提交,對於不能提交的證據,向偵查機關提供線索,以便給予犯罪嫌疑人應有的量刑。
(三)由於部分偵查人員法律概念的缺失,刑訊逼供以及變相刑訊逼供的情況依然存在。正是由於這種情況的存在,才給予律師能夠運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可能性。根據《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指出: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手段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屬於非法言辭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也指出:審判人員、檢查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或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瞭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但是,也必須看到,非法證據排除僅指向言辭證據,對於非法手段取得的物證等,並未予以排除。
(四)在審查批捕階段,律師的關鍵工作之一是就案件的法律適用、案件事實、偵查活動是否合法等提出書面意見,並結合檢察機關人員充分發表意見,在起訴書正式形成前,做對委託熱最有利的影響,以期檢查機關在起訴書形成的過程中,對於委託人從輕、減輕處罰,甚至做出不起訴的決定或建議公安機關撤銷案件。
律師在審查批捕階段可以給予當事人非常大的法律幫助,審查批捕階段,公安司法機關主要的司法行為是對當事的犯罪事實進行認定和蒐集整理相關證據,此時律師可以在司法機關與當事人之間尋找犯罪事實認定的最小量刑結果,可以起到良好的緩衝作用,甚至可以影響最後的審判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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