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請審查逮捕告知書下達了怎麼辦?
一、報請審查逮捕告知書下達了怎麼辦?
報請審查逮捕告知書下達了,就可以抓捕犯人。法律規定如下:
《刑法》第八十條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八十一條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認罰等情況,作為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二、全面貫徹證據裁判原則。
一是轉變以口供為中心的辦案理念,建立健全以客觀性性證據為核心的證據分析、論證和事實認定體系,高度重視書證,物證,鑑定意見,電子數據,等客觀性證據在案件中的證明作用,充分注意言詞證據發生變化,及零口供導致案件不能認定的可能性。
二是加強對關鍵證據的審查判斷,重點加強對有疑點、矛盾的證據的綜合分析,注重對無罪、罪輕證據的審查。三是加強對證據的分析預判,既要充分考慮,綜合分析在案證據,也要對捕後偵查階段,證據獲取的可能性,公訴和審判環節,對證據的要求。
三、建立完善偵捕訴銜接機制
加強捕後繼續偵查取證的引導,密切關注案件偵查進展,及時掌握補充偵查情況。建立與公安機關常態化的溝通聯繫機制,統一證據標準,提高報請審查批准逮捕案件的質量。加強偵查監督、公訴部門的協作配合,統一證據審查、事實認定、法律適用方面存在的標準。
強化案件質量監管。案件管理部門特別要對辦案期限、文書製作使用、強制措施適用、訴訟權利保障等方面加強流程監控。通過組織開展案件質量評查等,加強對案件實體方面的審查監督。
提升審查批准逮捕的能力。更加突出檢察官的辦案主體地位,確保員額檢察官成為有職有權,相對獨立的辦案主體,加強檢察輔助人員的配備使用,讓檢察官將工作重心放在卷宗審查,證據分析論證和文書把關等決定性親歷性的司法事項上,提高檢察官獨立辦案,獨立擔責的能力。
逮捕告知書下達後,公安機關可以拿着逮捕文書逮捕犯罪嫌疑人,這意味着民事護體會失去人身自由,且檢察院批捕逮捕意見書,也就是説公安機關已經掌握了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此時拘留不受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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