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詐騙罪的非法佔有該怎麼認定
構成詐騙罪要求行為人主觀上是出於故意,而此時需要由非法佔有被害人財物的意圖才行,現實中對詐騙罪的非法佔有進行認定,其實也是比較困難的一件事情,畢竟這屬於人的主觀心態,行為人很有可能找各種理由撒謊説自己並沒有非法佔有的意圖。那究竟對詐騙罪的非法佔有該怎麼認定呢?下文中本站小編就這個問題為你作詳細解答。
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影響到是否構成詐騙。因此,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也常常是詐騙案件辯護的關鍵。在筆者辦理的數起詐騙案件中,筆者均是抓住這個關鍵實現辯護成功,為當事人爭取到無罪釋放。
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屬於主觀方面的內容,在司法實踐中採用推定的方式來認定。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在長沙召開的全國法院審理金融案件工作座談會上形成的會議紀要對金融犯罪案件中認定“非法佔有目的”作了明確的規定,此規定雖然是針對金融詐騙案件,實際上對於普通詐騙和合同詐騙也可以參照適用。上述紀要規定:
根據司法實踐,對於行為人通過詐騙的方法非法獲取資金,造成數額較大資金不能歸還,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1)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
(2)非法獲取資金後逃跑的;
(3)肆意揮霍騙取資金的;
(4)使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5)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6)隱匿、銷燬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7)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返還的行為。但是,在處理具體案件的時候,對於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不能單純以財產不能歸還就按金融詐騙罪處罰。
在詐騙案件的辯護實務中,非法佔有目的的認定,應當堅持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既要避免單純根據損失結果客觀歸罪,也不能僅憑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在認定時,必須堅持證據裁判原則,也就是必須有確實、充分的證據才可以認定,具體可以從以下三方考察:
一、證據能否證實行為人通過詐騙的方法非法獲取資金,造成數額較大資金不能歸還;
二、證據能否證實行為人存在上述紀要中羅列的7種情形;
三、是否在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詐騙罪屬於侵犯他人財產罪當中的一種,但此時與搶劫罪相比,肯定是沒有那麼嚴重的,而與盜竊罪相比的話,此時往往是讓被害人心甘情願的交出自己的財物。但不得不説,隨着現在高科技技術的發展,詐騙罪的表現形式也發生了變化,電信詐騙、網絡詐騙層出不窮,而我們只要加強自身的防範意識,才能更好的保護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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