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信用卡詐騙罪具體條文是怎麼規定的?
刑法信用卡詐騙罪具體條文是怎麼規定的?
我國刑法中對信用卡詐騙罪的具體規定是指出現以下行為的,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有以上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立法解釋:
刑法規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具有消費支付、信用貸款、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電子支付卡。(“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信用卡規定的解釋”,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二、司法解釋
拾得他人信用卡並在自動櫃員機(ATM機)上使用的行為,屬於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構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關於拾得他人信用卡並在自動櫃員機(ATM機)上使用的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覆”,最高人民檢察院高檢發釋字[2008]1號。)
立案標準:
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2、惡意透支,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一、行為人實施《決定》第十四條第一款(一)、(二)、(三)項規定的行為,詐騙數額在5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或者明知無力償還,透支數額超過信用卡准許透支的數額較大,逃避追查,或者自收到髮卡銀行催收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仍不歸還的行為。惡意透支5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惡意透支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惡意透支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持卡人在銀行交納保證金的,其惡意透支數額以超出保證金的數額計算。
二、對於多次進行詐騙,並以後次詐騙財物歸還前次詐騙財物,在計算詐騙數額時,應當將案發前已經歸還的數額扣除,按實際未歸還的數額認定,量刑時可將多次行騙的數額作為從重情節予以考慮。
三、本解釋中使用的貨幣數額是指人民幣的數額。審理具體案件涉及外幣的,應當依照案發當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佈的外匯牌價折算成人民幣。
四、本解釋所稱“以上”包括本數在內。(“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9、12、13條,最高人民法院法發[1996]32號。)
隨着社會經濟的不斷髮展,越來越多的人在消費時更願意使用信用卡,其不僅方便了消費者,更有許多的優惠活動,因此我們在使用信用卡時更要按時還款,不惡意拖欠造成逾期、信用不良,嚴重的更會受到銀行的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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