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犯銷售假藥罪和故意殺人罪怎麼判刑?
一、同時犯銷售假藥罪和故意殺人罪怎麼判刑?
數罪併罰。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規定,生產(包括配製)銷售假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二)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分,可能貽誤診治的;
(三)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
(四)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分的;
(五)其他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二、銷售假藥罪的構成要件
(一)犯罪客體: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的藥品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利。
(二)犯罪客觀方面: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
(三)犯罪主體: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既可以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四)犯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一般是出於營利的目的。當然,生產者、銷售者是否出於營利目的並不影響本罪的成立。行為人的主觀故意表現在生產領域內有意製造假藥,即認識到假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而對此持希望或放任的態度;在銷售領域內必須具有明知是假藥而售賣的心理狀態,對不知道是假藥而銷售的不構成銷售假藥罪。
三、故意殺人罪量刑標準
犯故意殺人罪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殺人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故意殺人罪在主觀上須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後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故意殺人的動機是多種多樣和錯綜複雜的。常見的如報復、圖財、姦情、拒捕、義憤、氣憤、失戀等。動機可以反映殺人者主觀惡性的不同程度,對正確量刑有重要意義。
因此,當事人如果是同時犯了銷售假藥罪和故意殺人罪被公安機關查處之後,通常是數罪併罰的,因為這兩個罪名是完全不同的罪名,所以不能夠構成罪名上的競合,而且故意殺人罪是非常情節惡劣的,最高可以判到死刑,具體怎麼判刑,就要看當事人的實際行為和他是否造成了嚴重的後果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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