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補償和國家賠償的區別體現在哪些方面?
在現實生活中,存在這樣一些現象,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即使實施的行為是合法的,但是也給沒有過錯的公民造成了財產損失,或者是造成了人身損害,那些,此時該公民可以申請得到國家補償還是國家賠償呢,換言之,國家補償和國家賠償的區別體現在哪些方面?
一、國家賠償的概念:
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行使職權給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人身權或財產權造成損害,依法應給予的賠償。國家賠償由侵權的國家機關履行賠償義務。根據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國家賠償一般包括行政賠償、刑事賠償和司法賠償。
二、國家補償的概念:
國家補償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因其合法行為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的損失,國家對其給予彌補的制度。國家補償責任在國家賠償責任之前就已經存在。
三、國家賠償與國家補償的區別:
1、兩者發生的基礎不同。國家賠償由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引起,以違法為前提;國家補償由國家的合法行為引起,不以違法為前提。
2、兩者性質不同。國家補償的根本屬性在於國家對特定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損失的填補,旨在求得因公共利益而遭受特別損失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補救,以體現其與普通公眾間的利益平衡,並不意味着任何對國家的非難。這可以説是兩者最主要的區別。
3、時間要求不同。國家賠償責任的前提條件是損害的實際發生,即先有損害,後有賠償;而國家補償即可以在損害發生之前進行,也可以在損害發生之後進行。
4、兩者承擔責任的方式不同。國家賠償責任以金錢賠償為原則,以恢復原狀,返還財產等方式為輔;國家補償責任多為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
5、工作人員的責任不同。國家賠償制度中有追償制度。在國家賠償了受害人的損失以後要向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作出違法行為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追償,但是國家補償制度中沒有追償制度。
由以上信息我們可以看出,國家補償和國家賠償的區別主要體現在行為是否合法,以及公民的損害是由何種主體造成的上。對於國家賠償而言,只有在國際機關有了違法行為,並且負公民造成了損害,才可以得到賠償;二對與國家補償而言,即使損害還未發生,也是可以得到補償的,例如徵地補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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