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向省高院申請國家賠償複議?
行政複議,這個詞大家應該很陌生,並且也不是非常的瞭解裏面的只是,小編先大概的講一下,就是行為人對於一些行政機關所做的處罰不服,所以向該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的一種行為。其實就相當於一般案件的上訴是相同道理的。那麼如何向省高院申請國家賠償複議?
一、如何向省高院申請國家賠償複議
1、行政複議是對原行政機關所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複議,複議的結果一般分為維持原行政行為、改變原行政行為,如果是改變原行政行為,符合國家賠償的才能申請國家賠償。
2、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法徵收、徵用財產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3、如何申請國家賠償。
根據你的陳述,行政複議成功的,一般原行政機關是賠償義務機關。申請國家賠償可以分兩步走。
第一、申請人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並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進行協商。
第二、如果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賠償的決定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的方式、項目、數額有異議的,或者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或者不予賠償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如何向省高院申請國家賠償複議,只要行政機關的執行行為確實符合複議的條件就可以向上一級的機關進行復議,這裏所説的要想省高院的申請複議,那麼就是中級的行政機構的行政行為存在一定的問題,所以當事人才要複議。行政複議是法律賦予給公民的權利,只要符合條件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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