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講國家賠償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關於國家賠償有一點比較諷刺的就是,可能大家都知道國家制定的有國家賠償法,但對國家賠償法的瞭解程度非常有限。因為申請國家賠償也屬於一種典型的官告民的行為,多數普通老百姓甚至都會覺得官告民成功這根本就不可能,其實並不如此,首先當事人遇到這種事情就要先了解一下第九講國家賠償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第九講國家賠償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一、賠償的時間起算
我國《國家賠償法》對國家賠償的起賠時間有明確規定: 第三十七條賠償費用列入各級財政預算。 賠償請求人憑生效的判決書、複議決定書、賠償決定書或者調解書,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支付賠償金。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支付賠償金申請之日起七日內,依照預算管理權限向有關的財政部門提出支付申請。財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支付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賠償金。
二、賠償額是怎麼計算的?
按照《國家賠償法》規定, 第三十三條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第三十四條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康復費等因殘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繼續治療所必需的費用,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國家規定的傷殘等級確定,最高不超過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
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三、申請國家賠償的情形
按照法律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具體依據:《國家賠償法》第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四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違法徵收、徵用財產的; 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針對國家賠償的時間起算、賠償標準和申請國家賠償的條件做出了介紹。還是希望大家在瞭解過以後一定要學會用法來依法對抗國家機關的不公正待遇,我國歸根結底還是要依法治國的,治國根本就是要依法維護公民的正當權益,自然在證據清晰的情形下,一定會支持當事人國家賠償的申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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