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刑拘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一、刑事拘留國家賠償標準的文章" target="_blank" >國家賠償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廳2019年5月15日下發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檢察院辦理自身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國家賠償案件時,執行新的日賠償標準315.94元。
據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有關負責人介紹,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統計數據及人社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資的計算公式,對屬於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國家賠償案件,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確定新的日賠償標準為315.94元。
另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各級人民檢察院自2019年5月15日起執行該日賠償標準。
國家賠償法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國家賠償案件時按照上述標準執行。
二、違法刑事拘留的賠償範圍
《解釋》第5條規定了違法刑事拘留賠償,與國家賠償法第17條第1項的規定保持一致。違法刑事拘留,包括違反拘留的條件、程序和時限適用拘留措施。違反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拘留條件,是指違反刑事訴訟法第69條第4款、第75條第2款、第80條、第163條等;違反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拘留程序,是指違反刑事訴訟法第83條、第84條、第90條、第163條、第164條等。當然,違反《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等規範性文件規定的拘留條件和程序也應屬於違法刑事拘留。
《解釋》第5條第2款還對超期拘留的賠償期間作出規定,明確賠償起算點自拘留之日起算,而不是僅僅只賠償超期的天數。
若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違法拘留,或者是拘留無罪的主體,都是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若司法機關提供證明自己沒有違法的證據,那麼,就需要無條件的承擔刑罰。一般來説,為了維護國家的形象,各國家機關會自願承擔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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