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國家賠償程序的規定是什麼?
(一)首先,提起國家賠償的請求人為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係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
(二)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義務機關為在自身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給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造成損害的行政機關以及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機關。行政賠償也可以在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
(三)要求賠償應當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申請的年、月、日。
(四)賠償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給予賠償;逾期不賠償,或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行政賠償的請求人可自期間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二條,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
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
刑事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四)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國家承擔賠償責任。實踐中存在數罪併罰的案件經再審改判部分罪名不成立、監禁期限超出再審判決確定刑期的情形。從表面上看,該賠償申請人仍然是罪犯,不符合無罪羈押賠償的條件。但實際上無罪羈押賠償是針對單個的犯罪事實是否成立而言的,在這種情形下,儘管被超期監禁的公民並非完全無罪,但由於其中的部分罪名已經不成立,仍應遵循無罪羈押賠償原則。公民對超期監禁申請國家賠償的,應當決定予以賠償。
在我國的國家賠償的案件中,對於無罪的刑事拘留的國家的賠償程序,應當在發現之後及時的向有關部門提起賠償申請,如果不能獲得支持的話,可以向法院起訴,關於違法刑事拘留國家賠償程序在我國的法律法規中是有十分嚴格的規定的,此時也是為了更好的保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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