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毒能取保候審麼?
取保候審也可以叫做保釋,但是在我國法律術語中是取保候審。這是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一種措施,能夠暫時的不被羈押在看守所。那麼實踐中,要是涉嫌販賣毒品罪,也就是販毒罪的話,此時還能辦理取保候審嗎?詳細內容請閲讀下文進行具體瞭解。
一、販毒能取保候審麼
關鍵看是否為販毒,如果構成保釋的可能性不大,販毒量刑極重。50克(也就是一兩)以上就要追究刑事責任,比如海洛因1千克以上就可能判死刑,毫無疑問,對於死罪一般是不能保釋的。
申請保釋需要滿足條件: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害性的。
3、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依法作出決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決定取保候審的,由公安機關執行。國家安全機關決定取保候審的,以及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國家安全機關移送的犯罪案件時決定取保候審的,由國家安全機關執行。
二、販毒分子判處死刑的情形有哪些
1、對雖然已達到實際掌握的判處死刑的毒品數量標準,但是具有法定、酌定從寬處罰情節的被告人,可以不判處死刑;反之,對毒品數量接近實際掌握的判處死刑的數量標準,但具有從重處罰情節的被告人,也可以判處死刑。毒品數量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既有從重處罰情節,又有從寬處罰情節的,應當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決定刑罰,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應當慎重。
2、毒品數量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判處被告人死刑立即執行:
(1)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2)已查獲的毒品數量未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到案後坦白尚未被司法機關掌握的其他毒品犯罪,累計數量超過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的;
(3)經鑑定毒品含量極低,摻假之後的數量才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的,或者有證據表明可能大量摻假但因故不能鑑定的;
(4)因特情引誘毒品數量才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的;
(5)以販養吸的被告人,被查獲的毒品數量剛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的;
(6)毒品數量剛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確屬初次犯罪即被查獲,未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
(7)共同犯罪毒品數量剛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但各共同犯罪人作用相當,或者責任大小難以區分的;
(8)家庭成員共同實施毒品犯罪,其中起主要作用的被告人已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其他被告人罪行相對較輕的;
(9)其他不是必須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
看完上文的介紹後你是否對販毒能否辦理取保候審的內容有所瞭解呢。由於我國對販毒行為的處罰是十分重的,因此一般是涉嫌構成販毒罪的話,那麼取保候審的可能性不大。不過為了犯罪嫌疑人的利益着想,建議還是委託專業律師來幫忙分析,儘可能爭取辦理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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