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毒案件法律程序時間的規定是什麼?
一、販毒案件法律程序時間的規定是什麼?
販毒案件法律程序時間的規定是在不同的階段是有一個不同的時間方面的限制的,比如説在相關的偵查階段的話,最長的時間期限是37天,其中提請批准逮捕,最長是30天,然後批准逮捕的話是7天的時間,這是在刑訴法當中89條予以規定的。
最長期限37日(提請批捕最長時限30日;批捕的時限7日,期限屆滿如不批准逮捕就要放人)。
刑訴法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偵查期限
二個月:刑訴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個月:刑訴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五個月:第一百五十六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七個月:第一百五十七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八個月:第一百七十一條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
九個月:第一百七十一條 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
重新計算:
第一百五十八條 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特殊規定:
第一百五十八條 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販毒類型的案件,它和普通的刑事案件的審理的程序都是一樣的,在不同的一個訴訟過程當中,它是有一個相關的時間方面的限制的,對於一些審理的具體情況的話,偵查期限是兩個月到三個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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