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衞過當和故意傷害罪的區別是什麼?
故意傷害是指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故意傷害嚴重的構成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中最常見的一種犯罪。構成故意傷害罪,某人必須實施了傷害行為,所謂傷害是指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
防衞過當是指正當防衞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給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損害的行為。
故意傷害是故意而為,防衞過當指的是身體遭受侵害時的正當防衞超出了一定的限度。
正當防衞,是對危害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正在實施侵害的行為採取不超過必要限度的制止性的損害行為。所謂正當防衞過當,是指採取的制止性行為明顯超過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法侵害人的重大損害的行為。
“不超過必要的限度”,是指以制止不法行為的狀態為限度,不法侵害狀態已處於結束狀態,危險狀態已消除。如:某人持刀行劫,被劫人自衞反抗,將行劫人打翻並奪下其所持之刀,刺傷行劫人,行劫人的不法侵害已被制止,不法侵害狀態和危險已處於結束,制止行為的損害到此為止,為“不超過必要的限度”。
對正當防衞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正當防衞人應當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衞是法律賦予公民的合法權利,每個公民都應積極採用這一權利與犯罪行為作鬥爭,因採用正當防衞維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和他人人身、財產權利而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刑法在量刑時會依法予以減輕或者免予處罰。
正當防衞過當,是指採取的制止性行為明顯超過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法侵害人的重大損害的行為。“不超過必要的限度”,是指以制止不法行為的狀態為限度,不法侵害狀態已處於結束狀態,危險狀態已消除。如:某人持刀行劫,被劫人自衞反抗,將行劫人打翻並奪下其所持之刀,刺傷行劫人,行劫人的不法侵害已被制止,不法侵害狀態和危險已處於結束,制止行為的損害到此為止,為“不超過必要的限度”。
在司法實踐中,在於防衞人“有無傷害侵害人身體”的故意;換言之,即正當防衞人為了使自己免遭不法侵害而對不法侵害人予以身體打擊(傷害)的防衞行為,不能有“傷害”侵害人身體的故意。在故意傷害犯罪案件中,認定防衞人在對侵害人實施的防衞過程中,有否對侵害人直接打擊(傷害)的故意,成了判定行為是否屬於正當防衞的重要條件。
在當代社會,如果遇到他人進行一定的傷害的時候,可以拿出相關的武器來保護自己的,並不是説一定要一味的默默的承受,但是這種防衞的話,它只能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一種狀態,不能夠以此為藉口而過度的去傷害他人。
在正當防衞過程中,很容易因為防衞的手段不適當而導致防衞過當,防衞過當的防衞人對於過當的結果應當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同時具有防止過當結果出現的義務,因此具有救助被防衞人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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