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借用公款與挪用公款
1、是否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
挪用公款是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的;借用公款一般並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而是債權人與債務人雙方達成的合意的結果。
2、是否代表公款所有單位的意志
借用公款,是公款所有者通過與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訂立借貸合同,自願將公款予以出借的行為。一般具有正當的理由和用途,如將公款借給其他單位進行經營活動為本單位獲取利潤,單位及其領導決定出借公款是基於單位意志,代表單位真實意思。挪用公款,是挪用人未經合法批准,擅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動用公款歸他人使用的行為,其往往具有謀取個人利益的目的。
3、行為表現形式不同
一是審批程序不同。挪用公款一般是採用隱瞞或欺騙的手段,使公款所有者不明公款被非法動用的真相;借用公款往往由國有單位決策機構集體研究或者逐級報批決定。
二是財務借款手續不同。挪用公款行為多數沒有任何手續和字據;借用公款一般履行了合法手續,簽訂借貸協議,並在財務賬目上體現借貸關係。
三是行為是否公開不同。挪用公款具有隱祕性、不公開性,系行為人祕密私自將公款挪作他用;借用公款一般在單位內部一定範圍內公開,取得了公款所有者的同意。
4、利益歸屬不同
挪用公款一般是出於謀取私利的目的,即行為人通過取得公款的使用權,從中取得經濟上的利益或者其他好處,利益歸屬於挪用者、使用者個人;借用公款一般是為單位進行創收,為職工謀取福利或者解決職工生活困難等,利益歸屬於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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