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公訴案件怎麼和解
刑事公訴案件和解程序是:
一、審查使用條件,刑事和解程序適用於兩類案件,
1.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或者侵犯財產犯罪,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條件。
2.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二、和解協議的審查和主持制度,
對於雙方當事人在偵查審查起訴階段達成和解,在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主持下製作的和解協議書,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進行審查,處於在一審法院主持下製作的和解協議書,二審法院應當依法進行審查,實踐中都已經出現單方偽造諒解協議的情形,必須高度重視和解協議的依法審查,經審查和解真實自願合法的予以確認,無需重新制作和解協議書,總之和解協議不具有真實性自願性或者合法性的應當不予確認。
如果雙方當事人仍然自願和解的,人民法院可以主持製作新的和解協議書。在審判案件過程中,雙方當事人自己和解的,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等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願性合法性進行審查,並主持製作和解協議書。
和解協議書應當首先寫明案由,當事人雙方的基本情況,寫明協議是在審判人員主持下製作,其後要寫明以下內容:
1.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自願真實悔罪。
2.被告人通過向被害人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對於涉及賠償問題的,應當寫明賠償的數額方式期限等。
3.被害人自願和解,並同意對被告人從寬處罰,和解協議書應當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摁指印,和解協議書應當一式三份,雙方當事人各執一份,另一份交人民法院復卷審查。
三、和解協議的履行,和解協議約定的賠償內容應當及時履行,支持在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前履行完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條 和解協議的效力
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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