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緩期執行釋義是怎樣的
在我國,死刑緩期執行是我國一項獨特的死刑執行制度,即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是指對應當判處死刑但又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在判處死刑的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不立即處死,實行勞動改造,在兩年緩刑考驗期內綜合考慮罪犯表現決定是否繼續執行死刑。對於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有以下六種法律效果:
1、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
2、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3、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
4、對於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5、限制減刑: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實際執行刑期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實際執行刑期不能少於二十年;
6、終身監禁:因貪污賄賂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法律依據】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
四十八條死刑、死緩的適用對象及核准程序
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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