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期滿後還會執行死刑嗎?
刑事審判活動中,在宣讀判決書的時候,有些犯罪分子的量刑是死刑,但執行卻是死刑緩期兩年執行,那麼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期滿後還會執行死刑嗎?對於這個問題,本站小編在下文就為大家淺要的分析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期滿後還會執行死刑嗎?
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如果在二年的緩刑考驗期內沒有故意犯罪,注意,是故意犯罪,如果是過失犯罪是不需要執行死刑立即執行的,只有故意犯罪,並由緩期二年執行單位將材料報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呈所在地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立即執行。
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這裏的故意犯罪,應僅限於表明犯罪人抗拒改造、情節惡劣的故意犯罪,而不是泛指任何故意犯罪。對於在死刑緩刑期間實施輕微故意犯罪的,應根據刑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實行並罰,並從新的判決決定之日起重新計算死刑緩期執行的時間。
所以,死緩期間沒有故意犯罪是不會執行死刑的,只有故意犯罪才會執行死刑。
二、死緩的日期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如何確定問題的批覆》(法釋〔2002〕34號)中認為: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判決或者裁定核准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法律文書宣告或送達之日起計算。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筆者認為,這裏的判決確定之日,理解為死緩判決核准之日起較妥。
首先,刑法其他條文對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刑期,都規定了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而對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期間卻規定了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刑法之所以作出如此規定,筆者認為是有其用意的。對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來説,羈押的時間是可以折抵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或二日),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對被告人不會不利;而對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判決則不同,因不存在刑期折抵問題,所以刑法才規定了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將“判決確定之日”理解為死緩判決核准之日更符合刑法有關規定的精神。
其次,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的規定,判決和裁定在發生法律效力後執行。高級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判決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換句話説,高級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判決是應予執行的,是確定的判決。由於對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不存在刑期的折抵問題,而從判決核准之日到判決書送達之日往往要相差一二個月時間,在對“判決確定之日”存在兩種解釋的情況下,從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出發,也應選擇死緩判決核准之日作為死刑緩期執行期間的起算日較為合適。
最後,在司法實踐中,往往要對投入監獄執行的死緩判決罪犯核算刑罰執行時間,由於刑罰執行機關存檔的罪犯材料中通常沒有宣判筆錄和送達回證,而法院的生效判決是必定有的,所以選擇死緩判決核准之日不會產生認定困難,便於實際操作。
綜上,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判決或裁定核准之日起算更為妥當。
死刑緩期執行適用於那些被判處死刑的但又不立即執行的罪犯,在死緩期間進行考核,如果沒有故意犯罪,可以減為無期徒刑,若故意犯罪,就會立即執行死刑。所以,還有什麼不明白的地方,小編建議登錄本站網站諮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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