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函有期限嗎
根據刑法第83條第2款的規定,假釋考驗期限,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假釋的考驗期限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來説,將產生不同的法律後果。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的假釋考驗期是相對確定的,考驗期的長短隨假釋之日的確定而確定。犯罪分子獲得假釋的時間早,其假釋的考驗期相對長一些;獲得假釋的時間晚,則其假釋的考驗期相對短一些。但無論考驗期長或短,都是以其原判刑期的結束為結束。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的刑期在一定意義上説是不確定的,但是,考驗期限是確定的,因此,犯罪分子獲得假釋的時間早,其假釋的考驗期起算就早;獲得假釋的時間晚,則其假釋的考驗期起算就晚。顯然,無期徒刑犯獲得假釋的時間越早越有利,越晚越不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十一條
【假釋的適用條件】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對犯罪分子決定假釋時,應當考慮其假釋後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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