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是敲詐勒索罪怎樣認定
敲詐勒索罪中行為人使用了威脅或要挾手段,非法取得了他人的財物,行為人取財結果和敲詐勒索行為之間具有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係。就構成了敲詐勒索罪的既遂。
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不僅侵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還危及他人的人身權利或者其他權益。
客觀要件:行為人採用威脅、要挾、恫嚇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的行為。
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必須具有非法強索他人財物的目的。如果行為人不具有這種目的,或者索取財物的目的並不違法,如債權人為討還久欠不還的債務而使用帶有一定威脅成分的語言,催促債務人加快償還等,則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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