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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執行拘留強制措施

根據法律規定,拘留由公安機關執行。執行時,應持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簽發的《拘留證》,並向被拘留人出示。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名或蓋章。在異地執行拘留時,應當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拘留後,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有礙偵查的情況包括:其他共同犯罪嫌疑人聞訊後有可能逃匿、譭棄或者偽造證據的;可能互相串通的;其他犯罪有待查證及還未採取相應措施的。在上述情形消除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所在的單位。無法通知的情況包括:被拘留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的;被拘留人無家屬或工作單位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

如何執行拘留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