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立案後多久下達裁決?
一、仲裁立案後多久下達裁決?
一般自受理之日起45日內審結,最長不超過60日。
自入職第二個月起簽訂書面合同,否則支付雙倍工資10-1=9個月的工資。
1、勞動仲裁經庭審後調解未果,依法做出的法律文書叫勞動仲裁裁決書,不是判決書,勞動仲裁審理期限為45日,案情複雜經勞動仲裁委主任批准的,可以延長15日;
2、勞動仲裁員出具的法律文書,叫裁決書,法院審理後,由法官出具的法律文書,叫判決書;
3、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三條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勞動保障當事人提出仲裁的,應當從勞動保障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七日內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受理的,應當由作出決定之日起七日內,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訴人,並組成仲裁庭,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作出不予受理通知,説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被訴人應當自收到申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答辯書及相關證據。被訴人沒有按時提交或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審理。
仲裁庭應當於開庭四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和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訴人按撤訴處理,被訴人可以缺席裁決。
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內結案,案情複雜確需延期的,經報仲裁委員會批准,可以適當延期,但不得超過三十日。
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先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製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一般來説,仲裁案件涉及到的相關內容是勞動仲裁案件,或者是一些針對於相關權利內容的一些案件,會有勞動仲裁委員會或者是其他方便的仲裁委員會來進行相關審理,審理之後將會有一定的協調期限,如果協調不成功的話,最終則按照判決書的內容來進行相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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